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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离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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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1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请教各位:这里的“离职”如何理解?是指离开董监高这一具体职位,还是指离开公司?比如,某位员工不再担任董监高职务,但仍在公司工作,其持有的股份在其离任董监高职务后半年内是否能转让?
发表于 2013-10-14 2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此处离职就是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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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1: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再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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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12: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不同意见了,可以分析得详细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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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7: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处讲的离职,就是离开原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不必非得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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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2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hxdao 发表于 2013-10-17 17:57
此处讲的离职,就是离开原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不必非得离开公司。

这么解释的原因呢?有案例吗?

点评

同意,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买卖公司股票纯属个人行为。  发表于 2013-10-1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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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1: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担任董监高的职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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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6: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此处讲的离职,指不担任原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作为一般公司员工当然无须履行高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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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8: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不必离开公司,普通员工炒股票是没有限制,但是当年杭萧钢构的案列,也提醒我们在内幕知情人上还是实际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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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4: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前面的要求是在“任职期间”,应该是指不担任相应的职务,因为本意也是在于相关的职务对公司的影响上来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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