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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解禁后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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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3: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如题,PE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一年锁定期后减持分收益,自然人GP、LP是否可以免个税?哪位实际操作过,或有无相关免税文件,多谢!
发表于 2013-10-28 15: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人怎么可能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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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5: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是没个税吗,所以自然人LP也不想交个税,认为非公开、增发和原始股不同。有的券商也说不用交个税,但是没举出例子和文件。按税务总局和地方规定,PE先分后税原则,个税一般都是GP为5-35%、LP为20%,或统一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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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08: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缴税的,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是没个税,那是因为税务局有文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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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3: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要交个税的,因为这个股票不是自然人从二级市场买后再卖出的,而是上市公司新发的股份,不适用税总关于自然人股票交易免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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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2: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要交个税的,因为这个股票不是自然人从二级市场买后再卖出的,而是上市公司新发的股份,不适用税总关于自然人股票交易免所得税的规定。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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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主给的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楼上各位是把非公开发行股份和个税法中的限售股份混淆了吧。适用法规和分析逻辑有些复杂,我尽量简要的列下:
  一、适用法规
首先,从楼主给的条件,PE是合伙企业,实行所得税“穿透”原则,由此穿透到合伙人,视其为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见《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其次,一般情况下,二级市场股票转让差价收入免税,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1998年以后陆续出台的补充税收法规,以下三项股票事项例外:
   1、限售股转让,原免税,自2010年起,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20%,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8号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所便函[2010]5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

   2、股权激励取得股份收益,按工资薪金征税,超额累进税率,具体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3、以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转让股权的增值额(一般是评估价值),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20%,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二、适用法规的关键条件
以上法规明确以后,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免税的,是否属于例外征税事项?从楼主提供的条件可以看,不属于股权激励,也不属于限售股,因此关键是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是否属于税法所规定的限售股份(这与证券法规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范围是不同的)。
(一)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二)2010年末,限售股征税的政策执行1年后,征对一些财税[2009]167号不明确的、采用复杂交易避税的情况,财政、税务、证监会又追加补充了限售股的范围,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限售股还包括: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三)结合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限售股的范围并不包括上市后的再融资股份(不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因此不属楼主所讲PE持股不属于征税限售股范围,应免税个人所得税。
也行会问不是范围中有个“其他限售股”,但从当时限售股征税的政策出台,税理上是征对上市前取得(或股改前取得)股份。由于这块个税要求券商源泉控制,政策出台一年后,我也向我们清算部门了解过了,和登记公司沟通过,划扣限售股个税不包括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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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  发表于 2016-3-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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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ying853 + 3 + 2 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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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49: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3-11-1 09:59  按楼主给的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楼上各位是把非公开发行股份和个税法中的限售股份混淆了吧。适用法规和 ...

分析的很好,全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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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3-11-1 09:59
按楼主给的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楼上各位是把非公开发行股份和个税法中的限售股份混淆了吧。适用法规和 ...

嗯 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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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3-11-1 09:59
按楼主给的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楼上各位是把非公开发行股份和个税法中的限售股份混淆了吧。适用法规和 ...

学习了,但还有几个问题没弄清,再请教下:
1、“以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转让股权的增值额(一般是评估价值),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20%”,这个讲的好像不是针对股票转让的征税情况吧,是对认购标的增值额征税。
2、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再转让,仍要征所得税吗?原来一直认为是限售期内(处于限售状态时)转让才征税的。
3、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取得股份时按薪酬征税,这个没问题,但激励对象在二级市场出售其因被激励获得的股份时,是否要征20%的个税呢?  
期待指点、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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