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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及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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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6: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问题的由来
在企业的现实经营活动中,出于避税或经营策略的考虑,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将相同或类似业务及相关资产分散在不同的企业进行运营,即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着多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
为确保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及消除同业竞争,该类企业应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即选定一个拟发行主体,由该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或经营性资产,或用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把相关业务与资产向拟发行主体集中,该重组行为可能导致拟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发生较大变化。
从现行规定来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三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提出了要求,但对于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较大规模的重组其所控制的业务或资产、该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三年业绩连续计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该类整合有利于增强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符合整体上市方向,但对上市前突击重组、拼凑资产和业绩的行为也应适当限制。为此,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起草了《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同一实际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
1、征求意见稿规定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发表相关意见,但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2、原审核态度
中国证监会曾在2000年至2002年间连续公布过公司重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从最后几稿的要求看,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达百分之五十或单次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百分之八十或单次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重大资产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换言之,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必须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虽然该规定没有正式实施,但是从中也可以从中一窥中国证监会的态度。
三、征求意见稿述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1、适用前提——同一实际控制人
前述征求意见稿关于业绩连续计算标准的适用前提为:资产重组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若拟发行主体与被重组方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2、重组主线——业务

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应具有业务相关性,属于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即便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资产,如果与拟发行主体不存在业务关联,也不宜合并进入拟发行主体。


3、重组前实施控制的时间要求——报告期期初开始

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4、申报财务报表的编制——重视可靠性,兼顾可比性
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案例:甲公司申请IPO,控股股东乙同时控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乙的安排下,甲公司分别于2006年、2007年吸收合并了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申报会计报表将合并行为全面追溯到2004年年初,以符合IPO的财务指标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认为,从可靠性考虑,只能追溯到合并期期初,甲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可作为备考财务报表。
5、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范围——被整合的所有主体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何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界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在两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的情况下,这两个企业才能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登记控股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而是登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甚至远亲等,此时如果仅仅从法律形式上来判断实际控制人,会出现实为同一人控制,但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从而对此类企业发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适当考虑在以法律形式为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适用面,如:亲属关系明确的两人分别控股的企业,在双方出具相关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后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附:《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四、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五、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七、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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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09: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经典的一个问题分析,谢谢!不知楼主是否知道证监会什么时候出台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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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09: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最后的修订版本是9月10日的,不知之后有没有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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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7: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份征求意见稿为何迟迟没有最后定稿呢,不知楼主知道内因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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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9: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讨论

非常感谢LZ ,希望大家能就此来讨论讨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想问问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没有行不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控股股东问题,比例至低可以为为多少也算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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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4: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好的一个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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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5: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的认定主要还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吧
至于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目前确实还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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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0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份征求意见稿为何迟迟没有最后定稿呢,不知楼主知道内因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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