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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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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6: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资委出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9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时候可以加速行权,但是股权激励备忘录3说激励计划不得设置公司合并分立时候可加速行权的条款 。
那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能否在上述条件下加速行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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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17: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国资委出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9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时候可以加速行权,此处加速行权应当理解为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但激励对象没有行权权利。
股权激励备忘录3说激励计划不得设置公司合并分立时候可加速行权的条款,此处不得加速行权应当理解为激励对象不能提前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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