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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香港上市事宜及規則與監管全集(永續更新/修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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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5 在不影響《上市規則》第8.05A、8.05B(2)及18.04條有關管理層經驗的規定下,擬擔任發行人董事一職的人士,必須令本交易所確信其符合第三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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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6 發行人須為經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或須聘有經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以便在香港設置其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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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7 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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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8 附有可認購或購買股本證券的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證券,須同時符合適用於尋求上市的證券,以及適用於該等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規定(參閱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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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9 如就任何類別的證券作出上市申請:
(1)  若該類證券全為未上市者,則上市申請須與所有已發行或建議將予發行的該類證券有關;或
(2)  若該類證券有部份已上市,則上市申請須與所有再次發行或建議將予再次發行的該類證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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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20 如再次發行某類已上市的證券,則須於發行前就該等再次發行的證券尋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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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21 (1) 除下文第(2)項另有規定外,如有下述情況,本交易所一般不考慮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
(a)  該申請人曾於上市文件建議刊發日期前的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即12個月)內,更改了會計年度的起計日或結算日;或
(b)  該申請人擬於盈利預測期(如有)或本會計年度(兩者中以較長的時期為準)內,更改會計年度的起計日或結算日。


(2)  即使有上文第(1)項的規定,新申請人的附屬公司一般可獲准更改其會計年度的起計日或結算日,但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a)  更改是為了使附屬公司與新申請人的會計年度一致;
(b)  營業記錄及盈利預測已作出適當調整,而所作的調整,須在本交易所規定提交的報告中作詳盡解釋;及
(c)  在上市文件及會計師報告中充份披露作出更改的原因,及該項更改對新申請人的集團營業記錄或盈利預測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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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21A (1) 新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在作出這項聲明時,新申請人須確信其經過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本身及其附屬公司進行的業務(如有)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新申請人的保薦人亦須向本交易所書面確認:
(a)  其已得到新申請人書面確認,集團的營運資金足夠現時(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及
(b)  其信納這項確認,是經過新申請人適當與審慎查詢後作出的;而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亦已以書面說明確有提供該等融資。


附註:就礦業公司新申請人而言,本條規定已經修訂;有關新申請人必須遵守《上市 則》18.03(4)18.03(5)條的新規定。


(2)  本交易所不會要求業務全部或實質上屬提供金融服務的新申請人作出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只要新申請人令本交易所確信:
(a)  加入此聲明不會為投資者提供重要資訊;及
(b)  新申請人的償付能力及資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監管機構所審慎監督。


附註:有關保薦人的其他責任,請參閱第三A章。


8.21B [已於2012年2月1日刪除]


被視作新申請人


8.21C 在不損害《上市規則》其他適用條款的一般性原則下,除非本交易所已另外給予豁免,否則,被當作新申請人看待的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本第八章所載的所有基本條件。尤其是,在上市發行人獲得注入資產或上市發行人正在收購資產的情況下,所注入或收購的資產或經擴大後的集團均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而經擴大後的集團須符合本第八章所載的所有其他基本條件。為釋疑起見,發行人或顧問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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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包銷商

包銷商


8.22 本交易所保留向發行人查詢任何有關建議包銷商的財政情況的權利,如本交易所未能確信包銷商有履行其包銷責任的能力,則可拒絕發行人的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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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分配基準及「公眾人士」


分配基準及「公眾人士」


8.23 在新申請人的證券發售期結束後,新申請人與包銷商必須採用公平的分配基準,以分配發售予公眾人士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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