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21A (1) 新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在作出這項聲明時,新申請人須確信其經過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本身及其附屬公司進行的業務(如有)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新申請人的保薦人亦須向本交易所書面確認: (a) 其已得到新申請人書面確認,集團的營運資金足夠現時(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及 (b) 其信納這項確認,是經過新申請人適當與審慎查詢後作出的;而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亦已以書面說明確有提供該等融資。
附註:就礦業公司新申請人而言,本條規定已經修訂;有關新申請人必須遵守《上市規 則》第18.03(4)及18.03(5)條的新規定。
(2) 本交易所不會要求業務全部或實質上屬提供金融服務的新申請人作出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只要新申請人令本交易所確信: (a) 加入此聲明不會為投資者提供重要資訊;及 (b) 新申請人的償付能力及資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監管機構所審慎監督。
附註:有關保薦人的其他責任,請參閱第三A章。
8.21B [已於2012年2月1日刪除]
被視作新申請人
8.21C 在不損害《上市規則》其他適用條款的一般性原則下,除非本交易所已另外給予豁免,否則,被當作新申請人看待的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本第八章所載的所有基本條件。尤其是,在上市發行人獲得注入資產或上市發行人正在收購資產的情況下,所注入或收購的資產或經擴大後的集團均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而經擴大後的集團須符合本第八章所載的所有其他基本條件。為釋疑起見,發行人或顧問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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