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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香港上市事宜及規則與監管全集(永續更新/修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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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預期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須在預期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18) 上市文件定稿(數量按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供)連同載有同一版本的上市文件的唯讀光碟2份;


(19) [已於2013年10月1日刪除]


(20) 新申請人的法律顧問的確認,表示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並無與《上市規則》及上市申請人註冊成立或成立地方的法律不一致;
(21) 如屬預託證券上市,已簽署的預託協議;


(22) 如先前並無提交,所有有關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及《公司條例》條文的已簽立的豁免申請;


(23) [已於2013年10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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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24) 正式通告的最後定稿(如屬適用);

(25) 認購或購買尋求上巿的證券的申請表格的最後定稿(包括額外申請表格或優先申請表格);

(26) [已於2013年10月1日刪除]

(27) 如屬《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所指的新申請人,須提交按照本交易所指定及規定的形式擬定的《上市協議》3份,每份均須由新申請人的代表正式簽署;

(28) 如上巿文件必須載有董事會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則須提交一份由保薦人發出的函件的最後定稿;該函件確認他們對上市文件內下列兩方面表示滿意:一是上市文件內有關營運資金是否足夠的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

(28a)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請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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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盡早於上市委員會聆訊審批後至招股章程刊發日期期間提交


須盡早於上市委員會聆訊審批後至招股章程刊發日期期間提交


(29) (a) 上市文件中英文本各一份,並須註明日期及由在上巿文件內名列為新申請人董事或擬擔任董事的每一個人簽署,或由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以及由公司秘書簽署,以及用以認購或購買尋求上市的證券的申請表格(包括額外申請表格或優先申請表格);
(b)  正式通告一份(如屬適用);及
(c)  如上文(a)項提及的任何文件或申請表格由代理人簽署,則該項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30) 由結算公司發出的一份書面通知書副本,說明有關證券是「合資格證券」;


(31) 在上市文件內提到的,由申請人、其股東及╱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書面承諾及確定;


(32) 《上市規則》第3A.13條規定,並以《上市規則》附錄十九所載格式提交的《保薦人的聲明》的已簽署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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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倘上巿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必須不遲於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提交


倘上巿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必須不遲於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提交


(33) (a) 依據《公司條例》第38D(3)條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批准將招股
章程註冊的申請書;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並須根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妥為簽署;此外,有關的招股章程還須註明或隨附《公司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文件;及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譯本而言,有關翻譯員須發出證明,證實英文版本的中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譯本發出證明,證實中文版本的英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而在兩種情況下保薦人亦須由具資格的人員就招股章程的譯本證實翻譯員具有足夠資格發出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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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盡快於上巿文件刊發後至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


須盡快於上巿文件刊發後至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


(34) (a) 新申請人在股東大會上授權發行所有尋求上巿的證券的決議(如有)的經簽
署核證副本;及
(b)  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關或正式獲其轉授此等權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況下,連同授權書或授予此等權力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獲授權發行及配發該等證券、按附錄五A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請,及如屬適用,作出使該等證券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一切所需安排,及簽署《上巿協議》以及批准及授權刊發上巿文件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35) 如屬新申請人配售證券:
(a)  由(i)牽頭經紀商;(ii)任何分銷商﹔及(iii)附錄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經紀商提供、載有所有獲配售人(如屬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如屬公司)其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及(如獲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每名獲配售人獲取證券數目的名單。為保密起見,該等名單可由每名配售經紀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36)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E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保薦人正式簽署的聲明;


(37)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新申請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正式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及


(38) 一份按《上市規則》附錄五B╱H╱I表格的形式作出並經新申請人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正式簽署的書面聲明及承諾。


9.12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4 (1) (a)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b)[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c)[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d)[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2)-(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4) [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5) [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6)-(8)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5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6 (1)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2)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3)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4)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5)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6)-(1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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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上市發行人提出的申請


提交文件的規定──上市發行人提出的申請


9.17 《上市規則》第9.18至9.23條載有上市發行人就其股本證券提出上市申請所須提交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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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提出上市申請時提交


須在提出上市申請時提交


9.18 提出股本證券上市申請的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提交按附錄五C1表格的形式填具並經發行人正式授權的人員簽署的上巿申請表格,連同須繳付日後發行的費用(參閱《上巿規則》附錄八)。有關申請須於:
(1)  (若須刊發上市文件)發行人擬正式付印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2)  (若毋須刊發上市文件)擬發行證券之日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9.19 下列文件(如適用)須連同上市申請一併提交予本交易所:
(1)  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並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上巿規則》第十一章及╱或附錄一B部╱F部及╱或《公司條例》規定的有關事項;
(2)  如上巿文件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須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任何帳目調整表的初稿;
(3)  如上市文件載有盈利預測(參閱《上市規則》第11.16 至11.19條),則須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及
(4)  如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參閱第4項應用指引第4(f)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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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9.20 以下文件須於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載有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則須提交一份由發行人的財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以確認:
(a)  有關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所作出;及
(b)  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及
(2)  如發售證券的賣方於發售日期尚未繳清股款,則須提交下列文件:
(a)  賣方向是次證券發售的收款銀行發出不可撤回的授權文件(授權收款銀行將發售證券所得款項用作償還未清償的債項之用)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b)  由收款銀行發出表示收到該份授權文件並同意依據該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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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

須在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


9.21 以下文件須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內提到的,由上市發行人、其股東及╱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書面承諾;及
(2)  如屬新類別證券上市,由結算公司發出的一份書面通知書副本,說明有關證券是「合資格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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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9.22 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須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擬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議註冊日期發出的通知(參閱《上市規則》第11A.09條);


(2)  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前:
(a)  依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批准將招股章程註冊的申請書;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並須根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妥為簽署;此外,有關的招股章程還須註明或隨附《公司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譯本而言,
(i)  有關翻譯員須發出證明,證實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及
(ii) 發行人須證實翻譯員具有足夠資格發出上文(i)項所述的有關證明;及
(d)  有關人士據以簽署招股章程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每份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3)  於招股章程註冊後盡快提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確認有關招股章程經已註冊的函件副本(參閱《上市規則》第2.07C(1)(b)(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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