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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香港上市事宜及規則與監管全集(永續更新/修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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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9.22 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須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擬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議註冊日期發出的通知(參閱《上市規則》第11A.09條);


(2)  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前:
(a)  依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批准將招股章程註冊的申請書;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並須根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妥為簽署;此外,有關的招股章程還須註明或隨附《公司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譯本而言,
(i)  有關翻譯員須發出證明,證實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及
(ii) 發行人須證實翻譯員具有足夠資格發出上文(i)項所述的有關證明;及
(d)  有關人士據以簽署招股章程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每份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3)  於招股章程註冊後盡快提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確認有關招股章程經已註冊的函件副本(參閱《上市規則》第2.07C(1)(b)(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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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


須在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


9.23 以下文件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關或正式獲其轉授此等權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況下,連同授權書或授予此等權力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獲授權發行及配發該等證券、按附錄五C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請,及如屬適用,作出使該等證券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及授權刊發上市文件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2)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初次申請上巿的證券進行配售:
(a)  由(i)牽頭經紀商;(ii)任何分銷商﹔及(iii)附錄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經紀商提供、載有所有獲配售人(如屬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如屬公司)其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及(如獲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每名獲配售人獲取證券數目的名單。為保密起見,該等名單可由每名配售經紀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已上市證券進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發行人提交獲配售人的資料,以確立其獨立性(另參閱《上市規則》第13.28(7)條);


(3)  如發行的證券是依據《公司條例》第168條收購某家上巿公司股份的代價,根據該條發出的通告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4)  如上巿文件刊載有關減少資本、債務償還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 (scheme of arrangement)、或類似建議(均須獲法院批准)的事宜,法院的命令及由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任何註冊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5)  如有需要,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附錄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聲明;及


(6)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發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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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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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6: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HK联交所4月1号开始实现新规则,楼主可以简单介绍下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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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6: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分享内容很丰富且有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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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6: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skyer168 发表于 2013-11-26 16:33
据说HK联交所4月1号开始实现新规则,楼主可以简单介绍下情况吗

閣下說得應該是2012年4月1日吧,港交所上市規則只有修訂/更新/生效一說,不曾聽說有新舊之分,請閣下參閱如下網站第六行與第八行,希望能夠解答閣下的疑惑: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up/mb_ruleupdate_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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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7: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真不错,谢谢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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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0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學習目標: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十--對 購 買 及 認 購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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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08: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十--對 購 買 及 認 購 的 限 制--對購買優惠及認購申請優惠的限制


對購買優惠及認購申請優惠的限制


10.01 發行人銷售尋求上市之證券,可按優惠條件(包括根據附錄六所載的配售指引在配售時而作的選擇),將通常不超過其總數10%的證券售予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僱員及其家屬、或前僱員及其家屬(“該等人士”),或為該等人士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基金、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該等計劃”)。任何優惠均須於證券銷售前獲本交易所批准,而且,本交易所可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該等人士,及任何該等計劃的對象、受益人或成員的詳細資料,以及有關該等人士及該等計劃的認購結果的詳細資料。發行人必須從獲得批准的日期起,保留該等資料的記錄至少12個月,以供本交易所查閱。


10.02 凡認購任何據優惠計劃發售之證券,必須以發行人為此另備的申請表格提出申請,以便與其他申請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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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09: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十--對 購 買 及 認 購 的 限 制--對董事購買及認購證券的限制

對董事購買及認購證券的限制


10.03 發行人的董事及董事的聯繫人,如以自己的名義或通過名義持有人,認購或購買任何尋求上市而正由新申請人或其代表銷售的證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發行人並無按優惠條件發售證券予該等董事及其聯繫人,而在配發證券時亦無給予他們優惠;及
(2)  發行人符合《上市規則》第8.08(1)條有關公眾股東持有證券的指定最低百份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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