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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香港上市事宜及規則與監管全集(永續更新/修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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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5: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董事

3.17  每位董事均須遵守附錄十所載的《標準守則》或上市發行人本身訂立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守則。《標準守則》載有本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必須符合的標準,如違反有關標準,即視作違反《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也可採用本身的守則,但有關條款的嚴格程度,必須不低於《標準守則》的條款。只要上市發行人符合《標準守則》所載標準,即使上市發行人違反本身自訂守則的條款,也不被視作違反《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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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5: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董事

3.18  【已於2005年1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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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董事

3.19  如上市發行人的證券的上市日期是在2004年3月31日或之前,下列過渡性條文均適用:
(1)  到2004年9月30日,上市發行人必須至少有一名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2)  到2004年9月30日,上市發行人必須至少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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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董事


3.20  上市發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辭去上市發行人董事職務後,須立即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包括供其接收本交易所發出的書信、送達的通知書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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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董事


3.20A 於2009年3月31日或之前,在2009年1月1日前獲上市發行人委任並繼續留任的董事須按《上市規則》附錄五B或H表格(視屬何情況而定)第二部分(第(i)段已經刪除,並不適用)所載格式向本交易所提交已簽署的新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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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審核委員會

3.21  每家上市發行人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其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至少要有三名成員,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以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出任主席者亦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

註:  1.  《上市規則》第3.19條所載的過渡性條文在此也適用。
2.  有關設立審核委員會的進一步指引,上市發行人可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2年2月刊發的《審核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上市發行人可採用該指引所載有關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亦可就審核委員會的設立採用任何其他相等的職權範圍。
3.  請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3.10(2)條的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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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審核委員會

3.22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通過及列出審核委員會的書面職權範圍,清晰確定該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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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審核委員會

3.23  如上市發行人未能設立審核委員會,或如任何時候上市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的任何其他有關審核委員會的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本交易所,並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公佈有關詳情及原因。上市發行人並須於其未能符合有關規定後的三個月內,設立審核委員會及╱或委任適當人選作為審核委員會成員,以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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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審核委員會

3.24 [已於2009年1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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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6: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薪酬委員會

3.25  發行人必須設立薪酬委員會,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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