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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05|回复: 3

[疑问求答] 【发行与承销】关于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1 2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缺乏实战经验,向各位高手请教下,《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除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请教下坛友:
以上三条法规涉及两个时间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和“刊登招股意向书”。
预披露之后,只能向询价对象采用非公开沟通方式,且不能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刊登意向书之后可以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是,第九条禁止不能以任何公开形式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十五条又要求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询价对象提供的一致,这里不矛盾么?


发表于 2013-11-21 21: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
这里的信息等同于投资价值报告,而是指已公开的发行人信息,属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性文件,而投资价值报告是承销商研究部出的观点(好吧,CFA考多了,要区分事实和观点)
实务中,个人投资者也是拿不到投资价值报告的
当然,第九条还有个“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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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22: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aohang 发表于 2013-11-21 21:34
不矛盾
这里的信息等同于投资价值报告,而是指已公开的发行人信息,属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性文件,而投资价值 ...

也就是说第十五条中说的信息(事实)是不包含价值报告(观点),对么

点评

对。刚才少打一个“不”字,可能引起误解。  发表于 2013-11-2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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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0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aohang 发表于 2013-11-21 21:34
不矛盾
这里的信息不等同于投资价值报告,而是指已公开的发行人信息,属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性文件,而投资价 ...

这个当时也有疑问,多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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