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火炬街甲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卢山 |
| 成立时间 | 2001-04-0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109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80265056-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出租房屋等。 |
| 职工人数 | 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23.9 | 152.79 | 114.5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795.99 | 251.97 | 5544.02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10-31 | 337.29 | 100.85 | 80.9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821.95 | 196.95 | 5625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1-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821.95 | 9342.37 |
| 负债总计(万元) | 196.95 | 196.95 |
| 净 资 产(万元) | 5625 | 9145.4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145.4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所持房产的房屋出租率约为98%,涉及租户120余家。
2、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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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昌平区[110114]北京市昌平区火炬街甲12号21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罗文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67951-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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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145.4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74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房屋租赁情况,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3)在成功受让股权后,需与标的企业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职工待遇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综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4)在成功受让股权后,如标的企业需与房屋承租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与承租方自行协商解约事宜,如涉及违约,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