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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后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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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4: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但是有部分人员中间辞职,上市公司后续是需要回购注销该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目前的做法对《公司章程》里面股份总额的修改,按照前次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预案时对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修改,感觉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面是不是又矛盾了: 指引里面说: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修订上市公司章程的。想问下有没有哪位高手知道具体的一些比较好的操作方式的或者能给出一些合理解释的?谢谢
发表于 2013-12-26 15: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股权激励事项没有问题,回购注销股份事实上已经导致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而不论股东大会是否审议。可以理解为股东大会的授权事实上已经包含了股权激励过程中引起注册资本变化(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只是办理的工商变更和章程变更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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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6: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junqingnih 发表于 2013-12-26 15:19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股权激励事项没有问题,回购注销股份事实上已经导致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而 ...

额 倒是可以这么理解 我们是这么处理 监管机构倒是也没有提出异议 倒是工商变更的时候 他们给我们出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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