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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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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1: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调整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二是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三是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四是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六是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七是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八是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九是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

(整理:大成律师成洲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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