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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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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6: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请问现行相关规定是什么?如何定?
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向除购买资产方以外的机构发行股份?是定向增发?是非公开发行吗?
发表于 2013-12-27 09: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定价底线是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可以向以外的机构定向发行,是属于非公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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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4: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4条
《披露准则26号》第11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

1、公开发行股份
股价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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