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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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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09: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规模超过招股意向(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超出部分应通过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方式发行

即不能再超募,超募只能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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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意思上是这样的,虽然2013年12月20日会议上段涛又否认了这个说法,但是目前实践上看前11家IPO就按照这个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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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3: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是这个意思,具体怎么做看前面上市的企业怎么操作,后面就会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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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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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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