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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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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3: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从字面意思理解,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即使达到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因不适用该办法,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如果用自有资金或发行股份等方法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则适用该办法。
   觉得上述逻辑比较奇怪,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请大虾帮忙解答。
发表于 2009-9-14 00: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的很正确。
如果是要用现金收购的,建议先募钱,用收购项目做募投,这样可以少一步审批程序(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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