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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新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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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0: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直投公司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一般都是非全资的,这样修改我理解为只有直投公司负债不受期限和规模的限制,下属机构和直投基金依然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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