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jianjian1213

[讨论观点] 新公司法修改逐条解读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3-12 1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读了一遍,非常感谢楼主这么精准、详细的解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2 14: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习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2 15: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勘误:“(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新公司法实行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将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东出资额变更的,也无需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删除“实收资本”登记及验资制度所相应进行的调整。”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此处虽然删除了将股东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规定,但是股东出资额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而公司章程是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样股东出资额变更的,也应进行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0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ordon020 发表于 2014-1-13 16:45
阅读完了,谢谢分享!
看到新公司法,发现作为投资者未来要自己做风险防范了。
工商局不登记出资情况;股 ...

发现你的头像与我在另一论坛用的以及我的微信头像一模一样、一模一样

所爱略同 握个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0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gordon020 发表于 2014-2-8 00:02
谢谢您的教导,哈哈。
看来我读了七年的法律,还不知道您所说呀。呵呵

学了七年法律 情况类似 再握个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3-26 22: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剖析入理,值得一读,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4-30 06:07 , Processed in 0.285558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