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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关于有限合伙基金人数限制,怎样突破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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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1: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同行,小弟刚入行不久,听闻别人说过有限合伙有方法突破人数限制,好像是什么伞形制度。有谁能给我讲一讲,或者有资料与我分享,小弟感激不尽。
发表于 2014-1-22 16: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做几个夹层基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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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3: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成立几个有限合伙企业,新设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最底层,对外运作基金的LP,这样对外运作的基金的LP由法人、个人和合伙企业共同构成,其中合伙企业算1个出资者,但其本身可以包含49个零散投资人,这样就突破出资人50人限制了,一层套一层就可以,不过多了容易被认定为集资。最好每个出资人额度下限为100万元。
另外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追缴资金到位也比较麻烦。还是不要这么做的方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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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9 23: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上限关键要看你的基金要去作什么性质的投资,规避股东人数的限制容易,但不是所有投资标的都能用上面说的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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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02: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说,规避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公司类型基金人数限制,往往很多基金操作人自认聪明,就是在基金股东设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这样可以装入更多股东或者自然人。
理由:这种操作方法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其实这种才做方式看似聪明,但是完全不懂我国刑法和司法经验非法律专业人士看法,其实这种做法和直接进行民间集资没区别。

其实公检法在办理非法融资类犯罪(比如非吸,集骗,非发)过程中,判断人数是否超过上限,是否面向不特定性人发行的标准是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进行的,以及结合项目资金链断裂的维稳需要。

1、如果一个企业,不管是有限合伙去也好,公司也好,合伙人和公司股东中有企业合伙人和法人股,导致最终资本权益人人数超过法定上限,但是没有向不特定人群发行融资,其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是历史经营过程自然形成的。那么可以断定合法。

2、如果是融资可以设定夹层,把多与人的往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里人,融资目的明确,没有其他自然性经营过程。那就离非法融资不远了。

非法融资累的几个必要犯罪构成之二就是:  要结合主观要求判断(故意)+客观实施危害行为。

所以自然形成的有企业股东夹层架构的企业,尽管人数超过上限,因为没有主观犯罪要素,所以被排除。如后后者,设立的时间相近,资金投向明确,主观意图明确,不触犯法律才怪类。

各大私募基金操作人不要自以为聪明,如果设计几个夹层就可以过,那谁还那么累去研究证券法的公发?那证监会还留着这干什么,公开发行,包括股票发行的200人限制,都用这种方法规避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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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出事的时候打擦边球没人管,出事了统统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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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5: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解释的非常好! 非常感谢指点, 一层套一层的方式的确很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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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5: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多层合伙企业是为了到洼地避免,有其他目的还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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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规定是穿透审查,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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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2: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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