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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律师实务(行政处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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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由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
案例索引:【连能环保(430278)】反馈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龙能自动化尚未按照法规的要求办理环评,但其目前所实施的项目内容、项目性质、规模、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连亮自动化环评批复中的内容基本相似,且未出现对周边环境污染情况。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若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律师认为,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尚未办理环评手续、龙能自动化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办理完毕环评竣工验收手续,存在瑕疵。但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同时,连亮自动化已经在积极办理中,预计于 2013 年内完成验收。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上海市捷华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若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上述问题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索引2:【捷虹股份(430295)】四、关于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顾问律师对公司是否取得经营范围内所必需的行政许可、行业许可证书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许可范围、许可证书有效期间予以图标列示。
案例索引3:【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二: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未来公司运营是否会受到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顾问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领域主要为互联网广告数字营销和技术服务,公司不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提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前述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另外,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的数据主要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或公司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意主动收集,为数据的间接收集和使用方,直接的数据收集方和记录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应当遵守《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收集的用户数据,并未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且为批量分析使用,不针对某特定主体,也不会指向某特定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4:【倚天股份(430301)】重点问题 2、2012年 11 月 25 日,公司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云母带生产活动,收到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告诫书,公司于 2013 年 2 月取得设立霸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请律师对上述 事项核查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称:由于有限公司设立初期内部治理不规范,管理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认为霸州工厂只是生产基地没有销售经营活动,因此在未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活动。2013 年 3 月 15 日,霸州分公司取得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除 2012 年 11 月25 日收到行政告诫书外,无其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记录。并认为行政告诫书系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训诫或建议,公司收到行政训诫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并且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备案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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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7: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精神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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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雪中炭,及时雨!感谢马小卡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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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6: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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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股转公司分布的指引也可以得出,一般这种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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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2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连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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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23: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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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2: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人最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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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2 01: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辛苦,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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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6: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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