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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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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00: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第一句话: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是否意味着:只有增发才能设置绿鞋,而IPO不行?
2、        行使绿鞋的时候意味着可以在市场价格高于发行价时将绿鞋范围内的拟增发股权售出,而在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收购市场内的股份转而向绿鞋范围内的申购者发行。那么这两种情况可不可以交替使用呢?如果交替使用,计算绿鞋选择权的使用量时是将两种情况绝对数加总还是两者之差?
3、        如果没有行使超额配售,投资者原先缴纳的超额配售那部分款项怎么处理?如果行使超额配售不充分怎么处理?例如:投资者原先认购的超额配售股权为1亿股,按照发行价交纳了15亿资金。如果承销商没有行使该权利,这15亿如何处理?如果承销商只回购或者增发了5000万股,怎么处理?按照比例配售给认购的超额配售的投资者吗?
4、        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收益归谁所有?例如发行价为10元,发行后1个月之内市价跌至8元。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购买1000万股,那么这之间的差价(10-8×1000=2000万元归谁所有?承销商还是发行人?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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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3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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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09: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个人理解应该不仅仅是增发才能使用.
发布《意见》的时候的通知如下: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2、从十三条的计算公司可以得出:差价部分归券商。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 = 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 ― 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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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dili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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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5 21: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二楼兄弟的解释,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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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2001 112号)第17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可交替使用,是绝对数
没有行使不完的情况
应该是归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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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5 16: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luo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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