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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外行人的一点看法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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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3: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券商等机构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就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公司控制权交易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出具的意见,目前我国对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有:股权激励、资产重组、收购并购、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以下将对对独立财务顾问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能否多次担任同一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担任同一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许我们可以通过第十七条来研究这一问题。
1、独立财务顾问最重要的的是独立性问题,既然前次提供的是独立财务顾问服务,那么结束该服务后独立财务顾问与委托人之间任然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是可以再次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2、如果提供完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后,双方签署普通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或有其他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条件,则服务提供方与委托人之间的独立性将被打破,则不能够再次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多次担任同一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案例也有不少,例如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2010年的八年时间内四次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关联交易的任独立财务顾问、红塔证券担任沃尔核材股权激励及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等等。因此,关于独立财务顾问能否多次聘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根据前次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的后,服务提供方是否还能够保持独立性来判断。  
二、能否同时担任同一上市公司多个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要求其与服务对象不能有利害关系,在此我们以股权激励为背景,假设一个股权激励历时四年还未完成,担任股权激励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此期间内是否还能够成为并购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呢?第十七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种意见认为,判断能否在这四年期间内再次担任财务顾问就必须研究股权激励是否属于该条中的融资。融资,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而股权激励的方式包含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等,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因此可以认为股权激励有可能也是一种融资行为,所以独立财务顾问的聘任会受到限制。
本人认为,股权激励激励法定聘请的是独立财务顾问,而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只对财务顾问提供融资服务有限制,因为财务顾问会与上市公司存在多多少少的关联关系,因此对其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时间上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如果是独立财务顾问则其必然不会和上市公司利害关系,即便股权激励此时是融资行为,因此不满足第十七条第三款。财务顾问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性质不同,所以虽然这个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期限长达四年,但是在此期间内其独立性是毋容置疑的,否则将不能再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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