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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18|回复: 6

[模拟出题] (2)公司法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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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23: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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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4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3
echoms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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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0: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没有决定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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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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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 13: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答案:错
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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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5: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细呀。学习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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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9: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我觉得应该是对的!

这个题的前提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既然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了,同时又有出资证明书,那当然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了!

如果但说“股东可以出资证明书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则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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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9: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股东转让那个出资后,没有将受让人的额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得对抗公司。其中,包括公司不承认其股东出席权及表决权,不承认其出资收益权。
且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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