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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08: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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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 :中一检测 (430385)
(五)报告期内子公司宁波中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中一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
1-8 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的 15%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5%。
宁波中一主营业务为建筑检测服务,设立初期处于资质申请和筹建期,从设
立到盈利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税务主管部门将宁波中一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根
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宁波中一自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应赛霞出具
《承诺函》承诺,“若发生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宁波中一企业所得税差额、
滞纳金或罚款的情况,则补缴的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将全部由本人
承担。”
核定征收及查账征收方式对宁波中一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13 年 1-8 月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收入 2,922,525.98 1,056,092.11 -
利润总额 803,981.82 -1,666,525.88 -868,949.42
累计未弥补亏损 -1,731,493.48 -2,535,475.30 -868,949.42
按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 0 0 0
按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实
际已缴纳税额)
109,982.72 39,206.73 -
税务局认定的核定征收方
式,按查账征收方式需补缴
所得税
-109,982.72 -39,206.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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