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024|回复: 3

[疑问求答] 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0-9 14: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6条第6款,第67条第3款,是否可以认为“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以及“由拟收购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融资的”,应该属于“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呢?

如果是的话,为什么不在《办法》第6条中进行列举呢,而只是要求财务顾问说明“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却不明确说,“如果存在”的话,是什么后果....

评分

参与人数 1 +3 收起 理由
germain + 3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9-10-9 15: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指的是收购前收购人的状态。而6款和3款说的是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以及“由拟收购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融资”,应该属于在收购上市公司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可以这样理解么?《办法》并没有明确地这样说.....,不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应该有些道理,否则就成“空手套白狼”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0-10 13: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有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11 20:35 , Processed in 0.272854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