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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公司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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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5: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还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

《办法》第24条,第47条,对“通过交易所交易收购”和“通过协议收购”均允许收购人选择“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而在第56条“间接收购”一节,则不再允许“部分要约”而必须采取“全面要约”。

我的问题:

第一,“交易收购”“协议收购”说的是“收购途径”;而“间接收购”说的是收购方式,感觉上这三者之间并不构成“并列”关系。比如说,A上市公司被B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了30%股份,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协议收购”,适用第47条;但是如果站在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公司的角度看,岂不就成了第56条中所说的“通过投资关系”而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情形了?

第二,对“间接收购”如此设置障碍,立法本意何在?全面要约一旦发出,理论上公司的上市地位可能很快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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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23: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的区别仅在于要约对象吧,全面要约是对全部股东,而部分要约是针对少数股东,而不是股权的全部和部分?不知道理解对不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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