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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不用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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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0: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问股权系统的人,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股改时不强制要求评估。
新公司法是实施后,有没有现成的案例?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4-5-16 0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该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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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0: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新公司法已经生效了,但大家还是不太干这样做,这是为什么

点评

赞同你的看法,我们正做的项目也要评估,不评的话没有判断标准  发表于 2014-5-21 17:22
还是涉及出资不实的问题, 实物资产出资还是要评估的,净资产也是如此,不评估也没办法判断账面值是否低于评估值  发表于 2014-5-1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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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1: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的目的就在于三板挂牌?
考虑完这个问题,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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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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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1: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改实质是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新公司法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还是要求要评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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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3: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转公司以及包括很多券商和律师朋友都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公司法修改之后就不用评估了。

一句话解释这种误区,混淆了“工商登记不需要提供评估报告”与“整体变更不需要评估”的概念。

工商登记提交的东西,与公司是否该做的东西,不是同一个概念。

工商登记部门的职责是履行登记职责,公司或者说公司股东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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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6: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涉及新修订《公司法》
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04月15日 17:19
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特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3月1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中援引的修改前《公司法》条文,调整为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应条文,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014年3月1日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将直接援引修改后《公司法》条文。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不变。现行的挂牌条件中未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但特定行业申请挂牌公司注册资本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要求。
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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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6: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修订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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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7: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也不敢冒着风险吧,还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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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20: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需要评估。假如是股转系统公司如此答复,建议请他们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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