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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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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成熟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且向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也提高了收购的效率,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
要约收购制度的始作俑者是英国,当时英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股东平等原则”,要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得到体现,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为英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东无论持股多少,他们持有股权的流通性和某一时点的市场价格是完全一样的,惟一的不同只存在不同的交易时间产生的交易价格的不同。而收购者高价收购大部份股权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如果停止收购,则目标公司股票交易的活跃性相对下降,导致股价下跌,手中股份没有被收购的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失。也就是说已将股份出让给收购者的原股东和没有出售股份的小股东之间由于机会的不平等而导致了权益上不平等,如果收购者与大股东在私下达成交易,这种不平等的程度更加拉大。因此立法者设计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用收购程序的平等来维护股东权利的平等。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当出现特殊情形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在该种情况下,收购人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而不能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人是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也应该发出全面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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