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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确认发行对象发行数量情况下,发行数量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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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4: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公开发行,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固定发行数量。比如投资者A,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2000万股。
但发行时,A只认购了1000万股,这个算方案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开董事会吗?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吗?
发表于 2014-7-8 16: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附条件认购协议写的是“不超过”某某金额或数字,你们直接写定2000万股?最后发行价老高了,A岂不是违约?这是题外话。
说正事:
如果A申购报价单报上去、被认定为有效,缴款书(也是2千万股)也发给A了,那A就视为违约,其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依其他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此时,若已被配售2千万股的A放弃1千万股会导致发行不能满足发行结果条件(申购者数目、股数、金额),须告知证监会并启动追加程序,依簿记顺序征求其他投资者意见。
跟发审委董事会没半毛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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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7: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会写死就为2000万股,因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融资总额有一元函数关系。因此即使预案中确定投资者,都是按照不超过来定义。NO ZUO N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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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上有人举了大江股份的例子,我简述如下:
该定增仅两名对象,一名是绿洲创科(实际控制人之下的)、一名为建银医疗(投资公司),比较简单。2011年3月签《认股协议》时,的确限定死了数量和金额。两家均以现金分别认购3689万股、3680万股。2011年8月会里批文下来后,保荐机构即向两家公司发出《认股及缴款通知书》(此种情况不再竞价),建银医疗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构成违约。发行人明确表示其违约并保留追究权利。

特别要提醒的是,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或发行后变成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的(如大江股份),不需要竞价。否则,要考虑能否达到发行结果条件后的追加程序。

点评

构成违约,要看是否缴纳违约保证金,如缴纳,直接予以收缴,未缴纳,可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上述违约不构成非公开发行失败,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不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亦不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发表于 2014-7-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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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14: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 中孚实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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