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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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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2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我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四)这种情况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请教各位前辈
发表于 2009-10-18 2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此即为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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