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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案例总结,欢迎拍砖(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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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4: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初入门新三板,计划每天针对一个案例中的一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发在论坛上,一是分享,二是求共同讨论进步,三是监督自己。初入门而已,肯定有许多错误的地方,求各位大神不吝赐教。
       小弟法律出身,所以问题也侧重在法律方面。
  



补充内容 (2014-7-25 16:58):
最后的分析之所以定名为妩媚胡说,是因为真的是入门级,真的只是胡说,希望大家带着怀疑的精神看,不要被误导,共同探讨。也希望路过的大神,随便指导一两度散手。多谢各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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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laladq哈哈 + 1 精神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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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2 14: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430305 维珍创意
股权代持问题:
这家公司也很神奇,一开始披露了股权代持,被股转公司勒令更正了估计,当然最后也上了,处理方式仍然十分神奇。
    张秀清持有挂牌公司89.70%股权,其子高利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所以有这样荒唐的结果,是其中牵涉一段股权代持的历史: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维珍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时的股东为高利军和高丽平,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其中,高利军出资990万元,持股比例99%;高丽平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
在公司成立当时,高利军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但仍以中国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注册了维珍有限,存在程序瑕疵,为纠正该程序瑕疵,高利军与张秀清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张秀清为维珍有限的名义股东,代高利军持有维珍有限99%的股权,高利军实际享有该股权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和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张秀清不实际享有任何股东权利,除按高利军指示办理相关事务外,张秀清不得擅自对该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质押、委托管理等;高利军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张秀清为高利军之母。
2011年11月3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高利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秀清,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高利军将其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90万元股份转让给张秀清。
2013年7月10日,为彻底解决历史设立程序瑕疵,高利军、张秀清签订了《关于出资转让及代持事项的补充协议》,高利军将所有股权无偿赠与张秀清,并解除代持协议。
对于张秀清所持有维珍公司的股份,高利军的父亲和三位姐姐均承诺放弃继承权,并不会对上述股份、相关权益、收益主张任何利益、权益和要求。
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认为:
张秀清所持有维珍公司的股份其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潜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其效力。但是证监会在IPO的审核中,从来没有对股权代持有过任何的容忍。
其实这个案例的股权代持是一个很简单的行为,是亲属之间的代持,结构比较简单,也进行了相当详细的披露。但是股转公司还是不认可这种代持行为,最后实际出资人只好签了个协议把股权无偿给了代持人。但实际上行使股权权利的仍然是实际出资人。
对于这种简单透明的股权代持行为,个人觉得是没有必要进行清理的。当然这个案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中介机构对上述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上述方式的清理之后,个人觉得反而出现了问题,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单靠股东的任命就成为实际控制人,这本身就很难解释。并且赠予成立之后,该财产属于张秀清,其亲属拥有法定的继承权,虽然大家已经声明放弃了,但这种放弃的声明的效力一则存在疑问,二则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个结果反而使得企业的控制权不稳定。
我觉得这个案例当中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老老实实去把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律师解释了从事的是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但是中介机构最终没有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可能是怕被处罚,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设立无效,另一方面可能是时间上来不及,结果硬生生变成这种别扭的结果。以后如果企业上市,恐怕也很难解释得通。

点评

有学习精神,好,别沉了哈,等看  发表于 2014-7-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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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6: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妩媚 发表于 2014-7-22 14:57
430305 维珍创意股权代持问题:这家公司也很神奇,一开始披露了股权代持,被股转公司勒令更正了估计,当然 ...

为何我想到了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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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1: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有意义,希望多点点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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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3: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准备做新三板市场,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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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9: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现在不好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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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0: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qiaomu292929 发表于 2014-7-24 09:55
新三板现在不好卖呀

确实啊,看了一些案例,实在弄不明白很多企业为什么要上新三板,业务年年萎缩,期间费用率畸高,利润逐年下滑。这样的企业,除了在A股市场上的制度红利造成的交易量,无论在哪里都卖不出去吧。个人理解的新三板,是以市场的审核代替行政的审核,是比A股更市场化的证券交易市场,而不是现在这样。可能现在还有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理解新三板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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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秀清同其家人可以再签一份遗嘱协议,指定高立军为维珍股权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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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4: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danjo 发表于 2014-7-25 13:06
张秀清同其家人可以再签一份遗嘱协议,指定高立军为维珍股权的法定继承人,

直接签遗嘱就行了,但是只要张秀清活着,她就可以随时改变心意, 作废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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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6: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430706 海芯华夏
问题所在:
报告期内,海芯华夏同股东内蒙润和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在 2011 年和 2012 年向内蒙润和采购“农信通”信息内容,同时 2011 年 7—12 月向内蒙润和采购 12582 中央信息库建设所需的农业信息内容。
其中,公司在 2011 年和内蒙润和签订了“农信通”信息内容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的“农信通”致富宝业务,内蒙润和负责为公司提供 94个致富宝业务的政策法规、务工指南、农业快讯、市场动态、地方价格、农机物质、生活百科、保健医疗的信息内容,并对信息内容进行策划、编辑、制作、维护等。公司支付润和信息采集费 75 元/条,信息条数 1,600 条/月,采购金额 120,000.00 元/月,全年共支付润和 1,440,000.00 元。
2012 年,公司与内蒙润和继续签订了“农信通”信息内容采购合同,合作协议内容和 2011 年相同,但由于 2012 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 12582 农信通业务分省进行了业务整合,将原有的 94 个业务精简为 12 个业务,信息内容需求量减少, 不需要提供原有的信息条数,故而 2012 年 8 月底,公司暂停了和内蒙古润和的农信业务采购合作协议。2012 年发生的和内蒙古润和信息采购情况为:信息采集费 75 元/条,信息条数 1,600 条/月,采购金额 120,000.00 元/月,1-8 月共发生采购额为960,000.00 元。
另外,2011 年 6 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向海芯华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了丰富 12582 中央信息库的需求,鉴于以上需求,公司与内蒙润和合作开展信息库的建设,并签订了农业信息内容采购协议。双方的结算约定采取75 元/条的计价规则,且内蒙润和每月提供信息条数不得少于 3500 条,月底按照实际提供的信息条数进行核算。该合同从 2011 年 7 月开始,公司全年共支付内蒙润和1,681,947.46 元。
2011 年,由于内蒙古农信通业务的产品较多,而且各类信息的配发规则较为严格,需要大量的信息采编人员,人力成本以及管理成本较高,而内蒙润和有一套内容生产管理平台,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人力成本同时规范信息采编的流程,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对除科技信息之外的其他类别信息全部外包内蒙润和进行加工,所以为了确保农信通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对信息内容的采购等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司与内蒙润和的信息内容采购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未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解决之道:
海芯华夏已于 2012 年 8 月与包括祁晓斌、左振连在内的原来在内蒙润和从事海芯华夏上游业务的相关人员全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其成为海芯华夏的员工;原来给内蒙润和提供信息的专家全部与海芯华夏签订《合作协议》,为海芯华夏提供项目信息,故而内蒙润和已将从事海芯华夏上游业务的相关人员和必备资源转移到海芯华夏,内蒙润和目前与公司不存在业务交叉和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的业务。公司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股东。
为减少并避免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
“本人作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4、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上述各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将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妩媚胡说:
海芯华夏解决关联交易的方式十分特别,不是通常所用的资产或者股权收购,而是直接把内蒙润和的业务人员“挖”过来。这当然跟内蒙润和从事的行业有关,但其转让说明书却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表述为“内蒙润和有一套内容生产管理平台,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人力成本同时规范信息采编的流程”,这不是跟直接挖人的解决方式自相矛盾?况且从公司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来看,公司2013年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反而比2012年少(2013年披露的比例折算)。很难解释公司到底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处理。
其实更让我困惑的是这家公司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来上新三板呢?
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中国移动的SP服务提供商,经营的sp服务主要为农信通服务,隶属中国移动。在智能机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大家都已经快忘记这种业务的存在了。该公司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用户量也可以看出来,2011年1043万,2012年979万,2013年前三季度454万。市场用户变化出现逐年递减: 2011年全国收费用户 2000 多万户,2012 年全国收费用户近 1500 万户,2013 年全国收费用户近 1000 万户。公司农信通业务也受到影响: 2011 年全国收费用户 139 万户, 2012年全国收费用户 133 万户,2013 年全国收费用户 120 万户。
公司业务严重依赖中国移动的决策,尽管企业的用户量没有下降得很快,但总体用户量下降这么快,中国移动会不会砍掉这块业务?不得而知。
公司也看到了这一点,转型农业物联网,但发展也不力,技术上不见得先进,也没有什么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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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很是到位。  发表于 2014-7-2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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