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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业绩补偿期限时点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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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上述“重组实施完毕后”时点如何理解,是资产交割完毕还是股份发行完毕,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案例中协议的约定这两个时点都有写的。
发表于 2014-8-14 13: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般重组时先做资产交割,后进行股份登记,两个时间点相差一般就一周。资产交割完毕后会发一个交割完毕公告,股份登记完成后,财务顾问会出具一个实施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个人认为,资产交割和股份发行应该理解是被重组方将资产交付给上市公司,同时获取上市公司股份,重组的一体两面的工作,理论上应该是同时完成。重组实施完成应该指的是股份发行上市完成。
2、在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期限一般相对具体而确定。因为审核进度的跟踪,重组完成时点相对确定,只要资产交割和股份发行两个时点不跨年,从重组完成当年起算三年作为盈利预测补偿期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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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3: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的 现在就担心这两个时点有可能刚好跨年 肯定不想刚好年末资产交割完了而隔了一两周搞成第二年初股份发行 结果多出个1年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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