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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中介声明:对验资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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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0: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2000年设立,2000年-2005年的历次增资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所没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现在我要求企业提供历次验资的声明,由该所盖章,当时签字注册会计师确认。

问题1:是否有必要要求以前所有验资的验资机构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声明?

问题2:如果有必要,是否应该要求另外一家有证券、期货资格所对历次验资做复核报告?
发表于 2009-10-26 15: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每次验资应当都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验资报告吧,个人觉得声明无甚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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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09: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该所有出具验资报告的资质,且工商登记也与变更。综上所诉个人觉得另请一家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做验资复核更为妥当。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资不实,只是请原单位发表声明恐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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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7: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对于要求原审验机构出具声明和签字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该机构已经注销等如何处理?妥善的方式是由有证券、期货资格的机构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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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08: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只要有验资报告即可。

股份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必需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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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1. 需要由具有证券资格的所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报告。
2. 在招股书正文后,进行复核的事务所应发表声明。
3. 历次验资均应复核;历次评估若与设立/增资无关,可不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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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08: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不需要的吧~
股份公司之前是有限公司阶段,都没股份这个概念呢,要证券资格的复核干嘛。。。。
再说年代久远的事情,复核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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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08: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是验资手续做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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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5: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复核是当时证监会2000年131号文中的规定,这个文本身在证监会32号令于2006年5月发布之后已经被废止。
个人觉得不必要进行全部进行复核,复核整体改制时及以后的验资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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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5: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7~9楼:几位兄弟最近若有IPO项目要去报,最好再看一下楼主的问题和我6楼的留言。应该会对你们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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