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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认购方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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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锁价方式非公开发行,事先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区间,证监会核准后,个别投资者放弃认购,能否事先授予确定发行对象中的其他人认购放弃部分。
即:a、b、c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后,a放弃,b和c能否认购a放弃的部分,如果可以的话,事先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发表于 2014-9-3 17: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事先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所以额外认购其他投资者放弃的部分应该不行。亚宝药业2012年非公开,方案为定价定对象,事后个别投资者违约,公司没收定金,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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