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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企业对资产重新评估转增股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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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1: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正在做的这家企业在第二次增资中声称投入实物2100万,实际上只是对已有实物重新评估,让其价值增加了2100万,并没有重新投入实物和现金,这种问题该怎么处理?各位同行帮帮忙,谢谢!
最佳答案
2014-9-5 08:27:15
企业如果想上市,这个属于整体改制,以评估值入账,须自改制日起满3年才好操作上市,如果是整体变更,那只能以原账面值入账。或者以货币资金补足差额。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4-9-1 16: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项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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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0: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资产补足缺口
整体改制或以资产成立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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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08: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企业如果想上市,这个属于整体改制,以评估值入账,须自改制日起满3年才好操作上市,如果是整体变更,那只能以原账面值入账。或者以货币资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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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1: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或者是不是把2100万评估增值部分减去,做减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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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8 10: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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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8 20: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违规,减资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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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9-8 2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即便是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况下,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规定:对于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同样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是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的。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想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针对这种情况,《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答复》(安徽注协函复【2005】120号)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调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不能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第4.231规定,对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除实施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当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等进行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省注协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不要轻易对没有充分依据的验资业务发表意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湖南省注协在《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中答复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如下: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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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2: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存量资产重新评估,没有出资过程,不能增加注册资本,如已增,需说明原委做减资处理,或其他方式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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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5: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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