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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教一个曾挂靠北京科研机构的集体企业改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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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到一个改制的问题向大家请教:
某北京拟上市公司,改制前挂靠北京一家国有科研单位(该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后于2001年进行了改制,科研单位变为参股股东。2003年按照每注册资本一元的作价进行了现金增资(当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2008年又发生过同样的增资(但此时净资产已经高于注册资本),当时集体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时已有完整的审批决策程序,后续增资仅有股东会决议,也未进行评估,因科研单位未参与该两次增资,所以所持股比被不断稀释了。
请问:
1、上述增资程序瑕疵时候确认,是可由市金融办出文即可还是仍须取得该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出文?
2、如果增资程序补足追认后,改制设立及整个沿革,是否也还需要该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予以追认?

盼赐教,多谢!
最佳答案
2014-9-4 14:29:47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存在瑕疵一般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文确认,出文的单位主要是省金融办。而省金融办在出文时,需要取得原国有资产权益持有人省级国资部门的的联署确认。也就是说,需要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出文。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为北京市金融办出文,市财政局不一定出文,但市金融办出文内容应已取得该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的批准或认可。
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4-9-3 09: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翠微股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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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家非常老的上市企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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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9-4 1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oshistone 发表于 2014-9-4 11:39
这是家非常老的上市企业了吧?

问个小白问题,一定要财政局批文?
国资委加政府批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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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4: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oshistone 发表于 2014-9-4 11:39
这是家非常老的上市企业了吧?


翠微股份于2012年5月3日上市。

在发行人成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部分,翠微股份受让北京翠微大厦部分资产、负债时,资产转让行为未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未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双方未签署转让协议,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9 年6 月20日,翠微股份第二届八次董事会通过决议对上述行为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并经2009 年9 月23 日翠微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0 年11 月10 日,海淀区政府出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北京翠微大厦改制时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函》(海政函[2010]227 号),确认翠微股份2003 年1 月底直接承继(受让)原北京翠微大厦资产22,998 万元,负债26,869 万元,所有者权益328 万元,并结清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款项,公司账务清晰,该行为和结果真实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10 年12 月14 日,北京市政府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北京翠微大厦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87 号),对上述翠微股份承继(受让)北京翠微大厦部分资产和负债事项予以确认。

改制过程中的瑕疵相当于取得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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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4: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存在瑕疵一般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文确认,出文的单位主要是省金融办。而省金融办在出文时,需要取得原国有资产权益持有人省级国资部门的的联署确认。也就是说,需要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出文。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为北京市金融办出文,市财政局不一定出文,但市金融办出文内容应已取得该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的批准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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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17: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超级大火牛,回答的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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