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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能否直接捐赠或转让股份以作为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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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8 16: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有禁止性规定:“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不知道新三板公司是否有此规定?
另外顺便请教各位,备忘录对于上市公司禁止性规定的理由在哪?
发表于 2014-9-9 10: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公司对这一块没有相关规定,只要股东认同就可以,但是地方税务局会对你的交易行为核查,至少按照净资产征税,这肯定是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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