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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后,认购主体股东层面的变化是否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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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4: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如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后,一个认购主体的股东层面发生变化,但未导致认购主体控制权的变更,是否构成非公开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公告预案并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是否需要重新锁定价格?

希望能够有类似案例,谢谢!
最佳答案
2014-9-10 10:30:34
确定对象的定向发行,该对象一般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的,需要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若发行对象的股东发生变化,只要不影响定向发行本身,应当不视为方案的变化。如原方案不属于关联交易,但变化后属于关联交易,则视为方案发生变化,反之亦然。个人浅见。
发表于 2014-9-10 10: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说,应该不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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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0: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确定对象的定向发行,该对象一般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的,需要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若发行对象的股东发生变化,只要不影响定向发行本身,应当不视为方案的变化。如原方案不属于关联交易,但变化后属于关联交易,则视为方案发生变化,反之亦然。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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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2: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证监会出过一个说明,哪位童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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