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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254|回复: 16

[模拟出题] 董秘的任职资格判断一题,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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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0: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证监会公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评分

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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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1: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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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3: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对的,
被认定为不适合的话那就不适合了,好像没有什么期限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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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7: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公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的处罚力度要强于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属于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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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7: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公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的属于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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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21: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目前很多证监会的规则,公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属于监管措施。但交易所至少在《上市规则》里将它归属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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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03: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证监会都直接认定不适合了,还需要判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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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1: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这个‘公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是终身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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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3: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认定为不合适人选应该是没有期限的,不然肯定会特别说明下,所以即使满三年也不行,所以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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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7: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个规定 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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