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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新设)可不可以不同折股比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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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侠,  新设股份公司,发起人甲以现金按1:1折股,发起人乙以经评估的土地房产按1:0.8折股,发起人丙以经评估的机器设备以1:0.9折股. 是否可行? 和"同股同权,同股同价"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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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7: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这里面就容易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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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2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设的话,作价是由股东协商的,不低于评估值即可。此处“折股”并非整体变更意义中的“折股”,只是一个作价的概念。与同股同权、同股同价无关,只有设立了公司,出资人变成了股东,才适用同股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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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1: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变更不能使用这样的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都已经都是股东了,要同股同权。整体变更成股份公司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不上市尚可,上市肯定不行!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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