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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2014-05-29

热度 1已有 545 次阅读2014-8-26 10:46 |个人分类:NEEQ| 无锡市, 上市, 挂牌, 三板, 创业板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夯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础,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推动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升新区产业能级,现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对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系列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特制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无锡新区且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和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

2. 凡享受新区关于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

2)企业有1年以上的经营记录;招引落户或本地成长的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

4)企业上市挂牌筹备情况报新区上市金融办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与新区管委会签订《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成为新区拟上市挂牌企业;

5)企业上市挂牌后主要经营地、销售地、纳税地须均在无锡新区,募集资金由新区银行托管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在无锡新区,募投项目投资在新区;

6)配合新区上市金融办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7)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 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企业不得弱化新区公司实际业务运作或迁移到新区外发展,否则全额收回企业在新区已享受的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各类扶持资金及减免的各类费用。

二、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

4. 企业在完成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凭证。经新区上市金融办、财政局审核,以完成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一年度为基数,对以前年度财务指标进行调整或以上市为目的实施收购、兼并、合并等资产重组行为而新增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按所得比例在次年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全额返还。

5.自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的第二年起,以完成股份制变更当年所交各项税收为基数,在自然增长的基础外,每年新增长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由企业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完税证明,经新区上市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在次年由同级财政按所得比例全额返还,直至企业通过证监会材料审核、挂牌上市,但最长不超过3年。

6. 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变更、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体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最低评估价缴纳。对于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用地,应保证指标,价格从优。

7.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变更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8. 新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备忘录后,由上市金融办出具新区拟上市企业证明,企业凭证明办理各项手续。区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条线部门应加强服务、简化流程,对企业办理与上市相关手续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能免则免。如按照法律法规不得减免的,企业先行支付,并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票据。经上市金融办、财政局确认,形成新区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所得比例在次年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全额返还。拟上市企业证明有效期为3年。

9. 地方财政对于境内IPO拟上市企业提供300万元的扶持资金: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后,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半年度拨付扶持资金100万元;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半年度拨付扶持资金200万元。

10.拟上市企业享受无锡市IPO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各种资源。优先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创建技术中心。

11. 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且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无锡新区注册的,可参照企业直接上市,享受上市扶持政策。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2.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分别在股改结束、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申请文件、正式挂牌三个阶段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新区上市金融办申请每阶段50万元,合计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各阶段的下一个半年度拨付。挂牌企业同时享受无锡市新三板扶持政策。挂牌企业转板境内IPO成功的,参照企业IPO给予扶持资金;挂牌企业转板境外创业板、主板成功的,参照境外上市给予扶持资金。前述扶持资金应扣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部分。

13.自企业“新三板”正式挂牌当年起,以正式“新三板”挂牌前一年所缴各项税收为基数,在自然增长的基础外,每个财政年度新增长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经新区上市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在次年由同级财政按所得比例全额返还,最长不超过2年。

14. 新三板挂牌企业其余政策参照“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第467810条款执行。

15.新区企业在本市外收购或控股新三板挂牌公司且将该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纳税销售地调整至无锡新区的,以及招引本市外已挂牌新三板公司搬迁至无锡新区的,对绩效良好的企业可参照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150万扶持资金。

四、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6. 企业在境外创业板、主板上市的,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企业完成中介机构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300万元;企业向境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经受理后,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200万元。其余政策按“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条款执行。

17. 境外OTC市场上市参照新三板挂牌政策,扶持金额为150万元。分别在完成中介机构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向境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向新区上市金融办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每个阶段拨付扶持资金50万元。

18.鼓励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实现增资扩股,对于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将境外壳公司上市后募集到的外资以债转股形式或直接增资至无锡主体运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按增加至注册资本中到位外资的1%进行扶持,上限为300万。

五、鼓励领军创业人才企业上市挂牌

19. 鼓励领军创业人才企业挂牌上市。对于历年来落户新区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经我区孵化培育的(落户时以研发为主)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由券商、会计师、律师组成的证券专家顾问团提前进行指导与规范。此类企业由科技局、530办界定,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境内外上市的,经财政局、上市金融办审核后,在原有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扶持。

六、鼓励招引临界企业

20. 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新企业注册地、经营地、销售地、纳税地均为无锡新区,确保主体在新区经营十年以上;最近一年主营收入不低于5000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上市主体一年半完成股改、境外上市完成中介签约,四年内上市(境内外创业板以上板块上市);临界企业由上市金融办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数据、上市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定,判断上市可能性后确定是否为临界企业。

21. 临界企业完成股改、辅导验收或境外报会的阶段性扶持资金按照“鼓励企业IPO上市”、“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条款兑现。

22. 对注册落户时不新购土地的临界企业,落户新区12个月内实现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临界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实现新区纳税收入时预支50%(若届时未能达标的,从低对应条款并予以退还差额),另50%在完成股份制变更或境外上市完成中介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1个月内拨付。

23. 对注册落户时新购土地的临界企业,落户新区12个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实现新区纳税收入时预支50%,若届时未能达标的,从低对应条款并予以退还差额,另50%在完成股份制变更或境外中介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1个月内拨付;优先保证落户项目土地指标,对用于落户的新购用地给予相当于土地购置费总额50%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若上市不成功,予以退还土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全额缴纳土地购置费后支付40%,项目竣工后支付30%,另外30%在完成股份制变更或境外中介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1个月内拨付;对于购置办公楼宇落户的临界企业政策按照区内“三创载体转让实施细则”执行。

24. 临界企业其余政策参照“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第4567810条款执行。

25. 临界企业由招商责任部门按照政策与临界企业协商具体条款,签订合作协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临界企业实行审批代办服务,由上市金融办牵头、招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办、并联审批,临界企业落地项目审批办结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6. 鼓励中介、创投、企业招商,对为我区招引临界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机构、创投基金、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临界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奖励分2次兑现,企业完成股改兑现40%,上市成功后兑现60%

七、鼓励企业在地方股权交易所挂牌

27. 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挂牌后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以挂牌后1年内实际融资额(含增发、发债、股权质押等)的10%为限,不超过100万。企业由地方股权交易所转而实现新三板挂牌、境内IPO上市、境外上市的,按本意见关于鼓励企业新三板、IPO、境外上市等条款执行,补足相应扶持资金。前述扶持资金的拨付按照本意见的一般流程,兑现时扣除企业在挂牌地方股权交易所时已享受的部分。

八、企业上市挂牌后的扶持

28. 企业上市后,扩大投资规模而增加用地,区、街两级和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安排,保证指标,工业用地可按保护价出让;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境外OTC市场挂牌后,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价格从优。

29. 鼓励境内外创业板、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优先股、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按融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按“一企一议”工作机制由上市金融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30. 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境外OTC市场挂牌后首次融资(包括增发和发债等)500万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每企业仅扶持一次。

九、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

31.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上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资金兑现工作一年进行2次,每年3月、9月由企业提出申请,次月兑现。若当年资金申请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由上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按照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32. 关于各类资本市场的固定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其余扶持政策涉及功能区、街道项目的,按税收级次共担。临界企业股改、辅导验收或境外报会的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其他按税收级次共同承担。

十、其他事宜

33. 本意见项下的各项优惠、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每个企业获得首次扶持资金后,除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外,若2年内境外未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未成功挂牌,3年内境内IPO未成功,将退还相应的扶持资金及减免的各类费用,由上市金融办牵头落实。

34. 国家、省、市政策如有变化,本意见再作相应调整。本意见由上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意见出台后新区历年来颁布的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同时废止。意见出台前的已签订上市合作备忘录的项目仍按备忘录施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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