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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南昌高新区鼓励企业 补贴政策

已有 257 次阅读2014-8-26 11:19 |个人分类:NEEQ| 南昌, 上市, 挂牌, 主板, 创业板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正处于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和规范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对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企业上市,提升我市直接融资的比重,争取我市“十二五”期间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加快企业上市,对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加快股份制经济发展,提升我市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还很滞后,上市公司数量少且整体规模较小,直接融资比重偏低,产业整合能力较弱,上市资源储备欠缺,与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地位不相适应。截止2010年末,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达2063家,而我市在国内上市公司只有15家;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融资额超万亿元,而我市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仅有51.9亿元,我市利用资本市场的空间还很大。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促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要引导企业更新观念,树立资本运营意识,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要加快拟上市企业的上市步伐,力争企业上市实现新的突破;要拓宽企业上市的渠道,企业上市实现境内外并举、多板块并举;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企业,使其尽快达到上市发行条件,形成企业上市梯队格局;要加大力度、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

   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契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育上市资源、促进企业上市为重点,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二)工作目标。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企业上市,全力做大南昌板块。“十二五”期间,全市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20家,其中南昌县3家,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各2家,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各1家,经开区、高新区各5家。201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力争超过40家,当年募集资金150亿元,上市后备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三、完善政策体系,加大促进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力度

   (一)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资质等级证、自有工业产权证过户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时,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值不高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的,工商部门应允许拟上市企业按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验资并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重组改制而增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对企业或个人给予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报江西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年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补贴比例提高至80%。

   (五)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六)企业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对具有稳定收益列入省、市重点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七)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八)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该企业(公司)50万元的奖励。

   (九)对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公司)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5‰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0.5‰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等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五)对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十项举措的通知》(洪办发〔2011〕4号)执行。

   (十六)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同等地位,鼓励出台相应的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方面给予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市的,视同招商引资,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市政府按年度对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十七)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实行“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法,针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协调解决。

   (十八)市政府从2011年起,每年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上述扶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各项奖励政策及推动我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工作经费。

   (十九)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南昌市拟上市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

   (二十)在高新区内注册并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十一)南昌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80号)、《关于扩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洪府厅发〔2009〕207号)同时废止。

   四、完善协调机制,明确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责

   南昌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目标措施,协调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全市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全市拟上市企业的筛选、认定、培育和改制上市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指导、规范全市风险投资、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指导、推进南昌高新区“新三板”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再融资、债券发行等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省金融办、省证监局、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工信委:负责本系统内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金融办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并将技改贴息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等资金重点向全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倾斜。

   市国资委: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整体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指导、规范企业纳税工作;尽量避免企业因被处罚而影响上市。

   市工商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工商登记等事项加快办理。

   市财政局:及时兑现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奖励资金;支持、保障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不断加大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

   市规划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涉及规划方面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市房管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等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及时出具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

   市国土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办理土地证等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批复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属于上市环保核查对象的拟上市企业,及时受理核查申请,出具核查意见,并及时报送省、国家相关部委指导、规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科技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市金融办,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政策及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对我市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科技项目的支持。

   市人保局:及时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重点支持。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联络人,首问负责人。负责协调办理全市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工作。

   五、系统推进,强化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举措

   (一)分解任务、强化考核。“十二五”期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新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进行考核,按年度对完成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排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表彰。

   (二)强化培训,专业指导。一是市金融办组织中介机构深入县区、深入企业,以县区为单位组织企业高管培训,将过去请企业人员来听课的模式转变为请专家到企业培训,提升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二是搭建股权投融资对接平台。通过资本对接会等形式搭建投资机构与企业对接的平台。三是加强各县区、开发区金融办系统干部的培训,整体提升全市金融办系统干部服务企业上市的专业化水平。

   (三)政策引导,合力推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我市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的宣传,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在建立金融办的基础上成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制定本区域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市、县联动,合力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四)完善机制,架起“桥梁”。一是市政府将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企业上市调度会。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调度,协调解决。二是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受理、跟踪、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有关事项和问题,构筑上市绿色通道。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我市发展资本市场的工作情况,争取对我市企业直接融资的大力支持。此外,我市将积极引进国内外券商、投资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参与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促进中介机构与企业的沟通,为我市企业发行上市架起一座快捷、畅通的桥梁,为企业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机关各部门、区内各企业:

现将《南昌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南昌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昌高新区综合竞争力,积极推动区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运作、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快速发展,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实行鼓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资助资金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

第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做大做优我市国家级开发区的若干意见》(洪办发[2009]5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受资助企业自愿申报,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经营场所均在高新区内。

(二)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三)属科技型、新经济、新模式企业。

(四)已列入高新区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资助标准:

(一)改制过程中税收返还资助:对股改过程中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返还

(二)改制过程中经费资助: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启动股改,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先期给予10万元资助;股改完成并注册成立后凭注册文件再给予该企业10万元资助。

(三)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对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给予一次性资助。前10家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之后每家企业资助4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与批准程序

第七条  企业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

申请改制过程中税收返还资助的企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当日起一年内,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将不再受理资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税收返还的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获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提供)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补交税的凭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补缴税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获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提供)

(四)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协议书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文件

(六)企业在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十一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管委会财政局复核后,报管委会审批。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将通过高新区网站(网址www.nchdz.com)向社会公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管委会应认真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委会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获批准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管委会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管委会财政局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账户。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申报高新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改制、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的不同阶段,同时享受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洪府厅字[2009]207号)所给予的相应阶段资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改制和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管委会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管委会将向相关的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新修订的办法自20113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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