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增资以专利技术增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诚 铭评报字[2007]第 01-058 号),该非专利技术投入公司后 1-5 年将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带来一定增长,但《资产评估报告书》预测年度已届满,预期收益期届满后,公司未及时审验该技术是否给公司带来了预期收益,因此尚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鉴于该项出资时间已较为久远,出于经济考虑,公司决定不再就其实际价值进行追溯审验,为 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的风险,201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提议由刘景郁针对该 项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补足,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 议由刘景郁针对该项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补足。 XH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是一套集成式移动应用开发套件(IDE),产品套件包含设计器、 编辑器、模拟器和辅助工具,开发者通过 IDE 可以轻松完成移动应用的开发、测试、发 布等一系列操作,是目前行业内开发移动应用的最佳工具。公司于 2014 年开始着力在住 房公积金移动互联业务上做产品研发,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手机 APP、微信以及其他互联新媒体上的应用。为了实现此应用,需要建立一套集成式的移动开发应用平台,而 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正是满足了公司建立移动开发应用平台的求因此,“XH 移 动应用转换器软件”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结合公司该等实际需求,刘景郁自行出资购买“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技术,并无偿赠送于公司,以对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补足。
2014 年 8 月 5 日,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长春市旭海科技有限公司拟 了解其委托评估的“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的现行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谊 评报字[2014]第 11060号) ,以 2014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长春市旭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的“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以成本法评估价值为 305 万元。“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 的价值已足以覆盖“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实金额。
2014年 8月 6日,刘景郁同长春市旭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4年 11月整体变更为 吉林旭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刘景郁以 305 万元的 价格取得“XH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项目的技术秘密的所有相关权利。 依据刘景郁提供的付款凭证,截至 2014 年 9 月 5 日,刘景郁向长春市旭海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XH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转让款 305万元,上述项交易真实、公允。
2014 年 9 月 16 日,刘景郁同华信永道有限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刘 景郁将其持有的“XH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赠送于华信永道有限。至此,因“新一代住房公 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出现的风险已通过刘景郁以“XH 移动应用 转换器软件”进行补足而消除。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增资公司股东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办理出资 手续、履行出资义务,此次出资因“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收益现值法 评估而出现的风险已通过刘景郁以“XH 移动应用转换器软件”进行补足而消除,出资真实、 足额,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