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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总局的两个答复令人纠结

热度 2已有 518 次阅读2011-3-14 11:13 |

问题一及答复:

问题内容: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胜斌1]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因此,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5

 [胜斌1]按照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税局的答复是在201115号出具的,是否就意味着国税局以答复的方式对115号文的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应该是明确了暂缓征税。


问题二及答复:

问题内容:

  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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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oshistone 2011-3-14 14:44
呵呵,我理解先二后一吧,即:
属于应缴所得税行为,但是暂缓缴纳,待变现处置时交。
回复 DukeHou 2011-3-14 23:15
国税函[2005]319号
回复 fushengbin 2011-3-15 09:58
这个问题的麻烦在于,理解是理解,执行是执行。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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