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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小结

热度 12已有 802 次阅读2011-10-16 11:24 |

备注:转载此文,思路非常清晰,有条理。本论坛很多人问到了个人所得税这一块,该文应是很好的总结。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政策,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如果转让方属于自然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大家熟知的截至目前为止最大的股权转让缴税案例发生在北京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和国美电器之间,为了此次股权转让,张大中支付了人民币5.6亿元个人所得税。然而,是否所有的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标准都完全相同呢。应该说,在产生个人所得税这个大前提下,如果个人股权转让发生在不同性质的公司,也会因适用规则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计税方式。

首先,针对非上市公司,也即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文件有两个。一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显示出国家对于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在非上市企业中,很容易出现平价股权转让、低价股权转让甚至是无偿股权转让等情况。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税收漏洞,该两个文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由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核定计税。也就是说,即使股权转让方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款(实际对价),税务主管部门也会根据情况来予以核定,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必须缴纳的。而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同时,文件也对一些例外的情况作了规定,比如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该类情况经向税务主管部门说明,可以对是否计税、计税依据等作适当调整。

另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等文件予以关注。

其次来看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这个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从2009年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但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为了避免部分税费,可能会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这个问题在随后得到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清算时,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实低于预扣预缴部分时,税务机关将予以退还;高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如果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实际收益率高于证券机构按照预扣预缴收入的85%计算税款时的收益率水平,纳税人可能会主动放弃清算,从而使得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规定落空。但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补交,还是会有被追缴的风险。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要关注的是我国在员工股权激励方面专门的税收规定即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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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marsaries 2011-10-17 17:24
很重要的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权(定向增发)的问题没有涉及。
回复 fushengbin 2011-10-17 23:07
针对的是股权转让。
回复 zhouqin 2011-10-18 08:31
如果再非上市公司股权方面,一些PE公司套用可转债模式或股权收益权模式阶段性持有股权,是否就可以回避所得税了呢?
回复 cosmic 2011-10-21 10:06
说句题外话,我非常喜欢你的头像,每次看到不仅仅是想起张。。。
回复 fushengbin 2011-10-21 10:10
cosmic: 说句题外话,我非常喜欢你的头像,每次看到不仅仅是想起张。。。
你可不要想歪了。我希望你是女的才喜欢这个头像。
回复 cosmic 2011-10-21 10:21
行了行了,没你那么多歪心眼,看看我的头像就知道了,我是阳光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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