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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Zhongwei: 关键的问题是:若溢价增资的溢价部分被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视为股东对企业提供的借款,但是在溢价增资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个借款与资本公积的关系如何处理呢?是 ...
Zhongwei: 关键的问题是:若溢价增资的溢价部分被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视为股东对企业提供的借款,但是在溢价增资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个借款与资本公积的关系如何处理呢?是 ...
ahu2317: 纠正个小错,不是最高院,是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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