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说明一般来说公司债券的财务数据有效期是六个月。
针对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下发《关于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修订)》,具体明确了公司债券受理和在审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
1、公司债券受理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
公募公司债券的季末前15日内,私募公司债券季末结束前5日内,原则上应当使用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编制申报文件。
2、在审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完成纸质封卷的时点位于4月25日之后的,应提供一季报;8月25日之后的,应提供半年报;10月25日之后的,应提供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应做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行索引式披露;
(2)私募公司债项目,可以在季末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纸质封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本所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例如:4月15日之前可以完成纸质封卷且符合延期条件的本所在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申请将项目使用的三季报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4月30日。)
3、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行索引式披露:
指:①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相关章节中,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②在募集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具体案例可参照《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问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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