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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已有 1249 次阅读2012-11-22 14:34 |个人分类:上市公司专题|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一、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法》第168规定对资本公积金列入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即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69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因此,相对于企业来讲,类似于《宪法》的《公司法》,从根本上确认了符合168条规定的资本公积金均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除上述以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323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6号)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及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公司法》第169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是普通法的《公司法》还是特别法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都对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作法进行了禁止。

二、弥补累计亏损来源

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产生的亏损通常可以通过累计的盈余公积及、后年度产生的盈利及减资三种方式进行弥补。

1、累计的盈余公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410日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通知中进行了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此外《公司法》也赋予了企业可以将累计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2、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3、减资。按照《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减资并不违背法律,不过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在资本过剩和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时才减少实收资本或股本。但相关减资是否征税也存在争议。

由于减资复杂,涉及的法律程序多,审核也是重点,因此国内减资的上市公司案例还是比较少,而对应的国外上市公司减资较为普遍。

国内中鼎股份000887(该案例在新公司法颁布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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