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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企业合并:购买日中如何理解和判断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热度 1已有 703 次阅读2018-10-14 14:02

背景:在确定购买日的过程中,如何如何判断财产权利转移手续?有的公司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就合并了?有的以工商变更完作为合并?那么实务中我们如何去判断和理解?

回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只有控制权转移了才能达到合并条件,那么什么时候转移控制权呢?准则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控制权即实现了转移,购买日也就确定了: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于以上1和2,应该没有什么难点,从第3条至第5条如何理解,实务中都有不同的理解,后续更新中,那么本问题中属于第3条,那么该条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和理解财产权转移呢?

财产权利转移我们理解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必要的,即移交的核心资产在整个交易中属于核心利益,未来也能产生很多收益,若只是给的非核心资产,那是没有意义的;第二层意思是:必须拿到手,若核心资产不拿到手,说明这东西不是你的,还是别人的,那么也就无法获得未来的收益。

如何判断财产权转移呢?在实务中惯常的操作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以办理完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财产权转移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工商变更的日期作为财产转移的时间点;第2种是根据协议交割财务权利和移交经营权利,如控制财务部门,则交割的被投资单位的公章、账户、账册等;如移交经营权利,则委派经营管理人员;第3种是以工商受理股权变更的日期作为财产转移权利。

就上述我们认为:

一、证据强弱方面,我们认为第1中和第3中更妥当和可靠。第1种和第3种属于形式上满足,拥有可靠的外部证据,尤其是政府第三方,公信力很强;第2中属于实质上满足,即控制了财务,又委派人员控制经营权,但有时候证据上显得比较弱,因为这些移交的公章等需要有交割清单,该清单仅仅只是收购双方签字盖章,容易被操作,所以从证据的强弱看没有第1种和第3种方案可靠,证明能力强,可以作为首选。

二、从实质重于形式方面,我们认为第1种和第2种方式属于形式备案,变更时间短,因为按照目前的工商登记程序和手续,我们通常认为工商变更是属于备案制,与核准制有本质的区别,也就说只要通过股东大会,工商基本上都能过,所以工商股权变更就属于后置条件,形式要件,不影响对该公司的控制,相反在工商登记之前的如第2中方案,移交财务权利和委派管理人员任职则显得更为重要,能够控制实质上控制整个公司的活动,所以我们认为若从实质上看第2种方案比第1和第3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体现合并的经济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过工商变更作为财产权利转移时间点更为妥当、可靠;相反若以第2种方案,则要搜集更多的审计证据,尤其是主要证据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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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深情的歌手 2019-2-27 11:35
会计准则采取控制一说,何为控制?从法律上讲,公司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完成工商登记,如无明显反面证据,则认为完成转移,形成控制。
回复 yang007 2019-2-28 09:46
深情的歌手: 会计准则采取控制一说,何为控制?从法律上讲,公司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完成工商登记,如无明显反面证据,则认为完成转移,形成控制。
会计准则讲究实质性控制,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备案形式,比如你股东持股50%以上,但你却将董事会委派代表由其他股东担任,那么实质上是你虽然控股,但你并非实际能够控制公司,因为公司经营和决策受制于董事会控制,这就是我们说的实质性控制。
回复 深情的歌手 2019-2-28 11:05
yang007: 会计准则讲究实质性控制,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备案形式,比如你股东持股50%以上,但你却将董事会委派代表由其他股东担任,那么实质上是你虽然控股,但你并非实际 ...
你说的对,你对于控制的举例,就是我所说的反面证据,法律上对于何种物采取登记以及以及何种物采取交付占有,对于控制权的转移都有说明,对于公司来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是一种物权对债权的对抗。会计准则讲究实质控制,这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列举的控制情形相对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完善,类似新的收入准则对于旧的收入准则来说,这是一个向法律角度靠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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