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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属于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征收所得税。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均不适用核定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公司等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可否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从事的主业就是资本运作,一笔股权投资业务,动用的资金少则成百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企业应当也必须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团队,按规定建账且应当财务核算健全。同时,股权(股票)交易的收入来源与成本支出比较单纯,容易核算清楚,应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根据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及内在要求,将专业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从制度上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例1,甲投资公司2011年2月以现金6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总股本的60%且准备长期持有,2012年6月以100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乙公司的盈亏,单位:万元):
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取得转让股权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投资收益 400。
期末将投资收益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400
贷:本年利润 400。
甲投资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投资及产生的损益。
现行税法规定,除特殊重组业务等另有规定的外,企业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原则上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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