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即:以重组、兼并、联合、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改制成国有控股、参股或不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产权受让方可分为管理层与非管理层,管理层包括“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转让可以是管理层直接购买,也可以是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购买。
虽然国有企业改制的浪潮已经远去,现在未改制的企业已寥寥无几。
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关于收购的操作模式却值得我们深思:杠杆收购。
这类案例仅存于2003年之前,即《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出台之前。
虽然只有五个案例,但其对于杠杆收购原理的应用却是我国未来企业并购中杠杆应用的先驱。
二、国有股东
国有股东有四个层级: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以及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第二条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合资子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二级以下企业不宜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规模特大、属特殊行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可适当放宽到三级企业。
三、国有企业管理层杠杆收购之经典案例
1.苏州精细化工集团管理层借助苏州信托1.25亿元贷款收购苏州精细集团
2.全兴股份管理者收购
3.剑南春集团管理者收购
4.华泰股份管理者收购
5.四通集团管理者收购